关于合同解除方面的违约行为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首先,即为迟延履行,这是指当债务人具备履行能力,然而却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之际未能完成债务的情形;
其次,是指拒绝履行,这是指债务人有能力履行债务,但是却故意对债权人明确表达其无意履行;
再次,是指不完全履行,在此种情况下,尽管债务人是以合理履行的主观意愿来实施了债务的履行,但由于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条款的要求,因此可以判定为违约;
最后,如果一开始就存在债务人的过失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那么这种情况也将被视为合同无效的原因之一。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