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
主要工程分包行为被视为非法操作。
在施工总承包的情境下,任何负责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工作都必须且仅能由总承包单位亲自来完成。
严格禁止并绝不能够将本应由一家承包单位独立完成的全部或部分建筑工程,拆解成多个部分,再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进行施工。
而所谓的分包,则是指那些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单位,将其所承包的整个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某一部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合法地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进行施工的行为。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