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交通费,即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受害者及参与处理此起事故的各当事人近亲家属,因需要赴医疗机构接受诊治、入院治疗或办理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事务,从而产生了乘坐车辆或者船舶所产生的相关交通费用。
此类费用应由相关事故责任方按照特定的标准予以赔偿。
在交通事故所引发的各种后果之中,交通费的产生是无法避免的,因此理应得到相应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