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性获取出国证件罪是由如下四个要素所构成的: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通过虚假陈述劳动力输出、贸易交往或其他合法名义,以欺骗手段取得护照、签证等国家批准文件的行为;
其次,该罪的犯罪客体主要涉及到国家行政机构对出境证件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对国界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再次,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任何单位或个人;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并且其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组织他人非法跨越国界边境而获取出境证件。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