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遗赠的口头承诺通常认为乃无效之举。
自
继承行为正式启动之后,若
继承人有决定
放弃继承财产之意愿,应在处置遗产之前,采用
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其放弃继承之意向;
倘若未能以任何方式表达出来,则将被视为已经接受了继承的现实。
因此,放弃继承亦可称之为“对
继承权的弃绝”。
这实质上意味着继承人公开表明不再接受被继承人所遗留下来的任何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