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关系中,双方可以协商并达成共识,单独负担因此产生的债务。
2.在双方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男女双方有权就有关婚后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所有权问题进行约定,例如,各自拥有全部、共同拥有部分或各分得部分等。
此类约定应以书面形式呈现。
3.如果夫妻双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比如,双方共同参与商业运营或在国内或国外的农业承包经营项目所导致的债务,购买生产物资而产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其他金融活动的债务,或者在上述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疏忽未支付的税费等等,只要经过双方同意,由其中一方负责经营,且该方获得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由此产生的债务也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