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幼儿园环境中遭受到来自同龄小伙伴的伤害时,如果幼儿园能够拿出充分证据来证明其已经尽力履行了对未成年儿童的教育和管理职责,那么他们将免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幼儿园在处理此类事件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事故责任判定规则是“过错推定”原则。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接受学习和生活服务的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时,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有义务承担起侵权责任。
然而,若幼儿园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则可以避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