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拆迁过程中出现的不公平对待时,您有权向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及补偿工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
具体而言,由这两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将行使职权,承担起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际执行任务。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也应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明确规定,各司其职,相互协作,以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得以顺利推进。
若您对上述申诉的处理结果仍感不满,您还可进一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常情况下,当涉及到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所做出的诸如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时,如果作为原告的您对此表示反对并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该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便会成为被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