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赋予给机动车临时在道路上行驶资格的纸制机动车号牌,通常亦被人们称为“临时行驶车号牌”。
这种证件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尚未正式登记注册之前,专门发放给新购置车辆的一种临时车辆行驶凭证。
临时号牌具有明显的时限性以及地域局限性。
以下四种情形下,便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号牌:
首先,当车辆由购买地点驶回使用地点,但由于车籍暂时无法确定而需要进行临时测试驾驶的时候,应当前往购买地点所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号牌;
其次,如果车辆需要进行变更车籍的手续,并且已经交付了正式号牌,那么就必须在当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号牌,以便于将车辆驶回本地;
再次,对于在本地区尚未申领正式号牌的新车,若需要驶往外地进行改装,则应在本地申请领取临时号牌,待改装完成后,再在当地申请领取临时号牌并将车辆驶回原地区;
最后,如果在本地购买的车辆需要驶往外地,同样需要在本地申请领取临时号牌方可离开。
反之,如果是从外地购买的车辆需要驶入本地,也需要在外地申请领取临时号牌才能进入。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