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
国有土地征收的法定必备条件,应当明确指出:
征收行为只应在为
公共利益需求的情况下才能展开。
同时,必须已获取到相关项目的预先批准。
具体而言,其先决条件就是被确定需要
征收房屋的各类建设活动均需完全符合国家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整体规则、城市及乡村的总体规划以及各项专门性规划之规范。
此外,还应编制详尽的
征收补偿计划,并经由充分的论证过程以及广泛征询公众意见后方可执行。
在实施征收之前,还须依照相关
法规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最后,征收补偿费用必须足额到位,且须存入专门账户,专款专用。
《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
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