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共同参与的游泳活动中致人于死地,该同行者是否需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须依据具体的情况进行深入剖析。
对于已经成年的受害者而言,他们应当对游泳这一特定行为所蕴含的潜在风险具备足够的预先估计及理解能力,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受害者应当自行承担主要的责任。
然而,如果在整个过程中,游泳的发起者未能向受害者准确传达该水域的实际状况,或者未能在险象环生的时候立即给予受害者必要的警告,那么这个发起者显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失行为,理应对此承担一部分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任何人均因过错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了损失,都应当承担起侵权责任。
对于给他人带来人身伤害的行为,应当赔偿被害人治疗所需要的医药费、陪护人员的工资、住院期间所需要的交通费用、营养费、以及为了更好地恢复身体健康所必需的伙食补贴;
另外,还应赔偿因耽误工作导致的薪资损失。
若受害人因此受伤,肇事者还需支付辅助工具费用和伤残赔偿金;
而在受害者不幸去世的情形下,肇事者更是应承担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