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方面,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普遍认知:
普通文物是可以进行私人买卖的。
具体而言,根据我国现行的《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除了文物收藏单位之外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都具备收藏并流通以下各种途径获取的文物的权利:
即(1)依据法律规定合法地继承或接受他人赠送的文物;
(2)从经许可运营的文物商店购置;
(3)参与公开拍卖会,从经营文物拍卖业务的拍卖行购得;
(4)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文物之间互相交换或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转让;
(5)国家明文规定的其他合法获取方式。
对于上述条款中提及的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所收藏的文物,均可依法进行流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某些特定类型的文物并不被允许进行买卖,例如:
国有文物,但需满足国家特许条件;
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若为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且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范畴者,则不受此限制;
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