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内的旧房若不幸坍塌,可进行重建工程。
通常情况下,此类重建项目涉及到的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需共同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但若能提供充分
证据以证明重建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的,则可免除其赔偿责任)。
在上述两方完成
赔偿之后,如仍有其他
责任人的,应向这些责任人继续追偿。
而对于由于房屋所有人、管理人员、使用者或者第三方的过失导致楼房倒塌的情况,应由相关方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若属于
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重建工作将由政府部门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援助。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