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所有注册成立的法人实体均负有依法纳税的责任和义务,皆可称为纳税人。
而在这些法人实体中,以企业作为税务缴纳的主体居多,构成了最为庞大的纳税人队伍。
此处所提到的“企业”,涵盖了那些在生产经营、商品流转或者提供各类服务等领域内运作且能进行财务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它们既包括制造车间、商业零售店这样的实体企业,亦包含了具备类似特征的各种类型的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