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过失的严重性,对于事故的成因进行分析并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归属:
1.若因一方当事人的不当行为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则应由该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若因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那么将参照他们的行为对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及过失严重程度,各自承担主责、同责以及次责;
3.如果各方均未产生任何直接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且事故被认定为纯粹的交通意外事件,那么各方都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4.若有一方当事人蓄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另一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