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有一方个性较为急躁且易发怒,而另一方便对此感到无法忍受,考虑离婚事宜,实际上,他们完全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如此一来便可顺利地完成离婚手续。
然而,如果在提出离婚要求时遭到了对方的坚决反对,当事人仍然坚定地希望结束这段婚姻关系的话,就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离婚申请。
然而在此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尽可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因另一方的暴躁性格而遭受了严重伤害,从而导致夫妻之间的感情彻底破裂,如若能恰当地提供这类证据,例如对方频频展示出狂躁的情绪并对自己施加家庭暴力等情况,那么在法院进行审理时,很可能会做出判决,批准当事人的离婚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