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法律之规定,
遗产分配过程中应当予以保留胎儿所享有的
继承权额,待胎儿降生之后便可对这份权利进行行使。
若不幸发生胎儿早产或出生即
宣告死亡的情况,那么原预留的权利份额将由其它
法定继承人间接承继。
之所以制定如此准则,主要源于世人之殁去会导致生育子女之义务与责任随之消泯,而胎儿尚需抚育,在遗产之中予以保留相应份额,无疑能更好地满足他们的成长需求,降低生活上的负担。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
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
法定继承办理。
第十六条
涉及
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未出生的胎儿有继承权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
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