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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的条件有哪些

对于县级人民法院所管辖涉及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明确案件,如案件事实清晰、证据确凿且充分,被告人均已认可犯罪事实处罚建议,并且愿意采用快速裁判程序进行处理时,可适用快速裁判程序,由一位审判员单独负责审判工作。
然而,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不应适用快速裁判程序:
(1)被告人属于盲人、聋哑人士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身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2)被告人年龄未满十八周岁;
(3)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
(4)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适用快速裁判程序持有异议;
(5)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未能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相关事宜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
(6)其他不适宜通过快速裁判程序进行审理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最新修订: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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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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