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行为人所实施的开立
空头支票行为中:
若该行为并非出于
欺诈财务之意图,那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将予以其行政罚款的处分,同时亦须向
支票持有人承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
然而,倘若行为人存在明确的欺诈财务目的,且构成了票据诈骗罪,此时根据具体案情和
涉案金额大小,行为人可能会面临从
拘留至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以及
罚金的
刑事惩罚。
其中,骗取金额达到较大标准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而对于骗取金额巨大的案件,行为人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至于骗取金额特别巨大的情况,行为人将被判处十年以上直至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因此,针对行为人开立空头支票的行为进行处罚时,主要是以行为人是否具有欺诈财务之意图作为区分界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
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
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