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
根据这项重要原则,婚姻关系应当基于双方自愿同意建立,同样地,若要
解除婚姻关系亦须经过
当事人的共同协商同意才得以实施。
其次,如果夫妻之间
感情破裂并且经由人
民法院的调解仍然无法达成和解,此时,法院有权批准当事人
离婚。
这是在一方当事人
提出离婚请求,但另一方却坚决反对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
最后,除了以上所述的法定条件外,还有其他一些因素也有可能导致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解除。
例如,当婚姻中的一方当事人自然死亡或者被依法
宣告死亡时,其婚姻关系也将自动解除。
这些条件的满足都将导致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解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