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交通事故的相关赔偿事宜时,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用这一块的金额,应以起诉法院所处地域的前一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水平为准进行计算。
若被扶养人为无法自力更生的成年人士,那么其生活费用将按20年来制定。
对于超过60周岁的,在给付抚养费时需相应减少每年的计算基数;
而对于未成年人,相关抚养费用会算至年满18周岁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