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纠纷之妥善解决途径,具体如下:
首先,争议双方应寻求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机构协助解决纷争;
其次,若乡级单位无法妥善处理该事项,则当事人有权径直向上一级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后者负责接收并前进行政调解,若调解无果,则需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决策;
最后,对于上述处理决策持有异议者,可于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