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如一个人先前已经取得了取保候审的权利,那么当一审法院作出缓刑判决时,无需改变其取保候审的法律地位,仍然可以享受此项权利。
2.反之,倘若某人在一审开始前就已经获得了取保候审的资格,而在审理过程中被判定为应判处实体刑罚,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在开庭前或开庭后准备宣布判决结果之际,将其收监执行。
3.同样地,也存在着这样的案例,即在一审开始前就已获得取保候审的人,最终却在一审判决中被判定为应处以实体刑罚,但并未立即被收监。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选择等待判决正式生效之后再行收监。
4.然而,如果一个人自一审开始至宣判为止始终处于羁押状态,那么在二审期间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从理论上来讲是完全可行的,但实际操作起来则具有相当的难度。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