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主张其享有与主债务人相同的抗辩权利。
此项权利意为在主债权人提出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时,保证人有权援引主债务人针对债权人所拥有的各类抗辩理由进行反驳,这正是保证债务性质属于从属性的显著表现。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只要是主债务人依法享有的抗辩权,保证人均有资格主张。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主债务人主动放弃了这些抗辩权,保证人仍有权予以主张。
原因在于,这些抗辩权不仅为主债务人所有,同样也是法律赋予保证人的抗辩权,主债务人放弃此类抗辩权并不应影响到保证人的抗辩权。
此外,保证人唯有通过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方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