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益是可以被转让的,然而,依据行政划拨途径获取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是禁止进行转让的,除非通过了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严格审批,并且满足以下几个特定条件:
首先,土地使用者必须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
其次,必须持有由国家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再次,需要具备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合法产权证明文件;
最后,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当地市、县级人民政府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用转让、租赁、抵押等方式获得的收益来抵扣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样才能顺利完成转让手续。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