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没有获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或机动车驾驶证正处于被暂时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此类违法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严厉惩戒。
其具体措施为,罚款金额自二百元起,最多不超过二千元人民币;
同时还可能面临自十五日以内的拘留处罚。
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了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即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情节更为严重者,如存在第二项、第四项所述情况之一的,可同时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而对于其他类型的违法行为,则可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