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拆迁纠纷问题,当事人有权申请由相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定和决策。
倘若对所作裁决结果表示不满,则可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向上一级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诉以获得妥善解决;
若经过裁决后,当事人仍然无法接受,那么他们还可向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当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确定的征收补偿方案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不明时,房屋征收部门应上报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请求其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既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且将该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