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强迫交易罪与
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问题:
当
强迫交易行为达到严重到足以构成
刑罚追诉标准时,即应认定为强迫交易罪。
而所谓“
情节严重”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第一,造成了不公正的商业交易;
第二,通过此类行为获取的非法定收益达到了相当大的规模;
第三,在一定时期内实施了多次强迫交易行为;
第四,对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等等。
然而,如果
行为人仅采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制性买卖,且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节制性,所获得的利益也相对较小,那么这种情况就可以被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程度不大的一般
违法行为,而不应被视为
犯罪。
《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
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
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
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