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过程中需携带的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合法的婚姻证明书(即结婚证书)、以及户籍信息的相关部分(例如户口本)。
此外,离婚协议亦是必不可少的一项文书,其内容应详尽地说明当事人对于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处置事宜和债务承担责任等方面达成共识的意愿。
现今的协议离婚流程主要分为以下五个环节进行操作:
首先,申请人需提出离婚申请;
接着,夫妻双方应准备好所需的身份证件、结婚证书等资料,共同签署《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构指定的办公地点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第三步,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若确认符合离婚条件,则会向申请人发放《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第四步,自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30天内,如果男女双方中有任意一方不同意离婚,皆有权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经过30天的冷静期后,双方应再次携同相关证件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离婚证书。
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通过后,婚姻登记员将按照工作规范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离婚手续,并颁发《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