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管理和处理离婚问题时,涉及到两种途径:
一种是通过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离婚;
另一种则需要诉诸法院,进入审判程序。
然而,在这两种方式中,只有前者存在所谓的“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也被称为离婚熟虑期,其主要含义是在尊重离婚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对于那些希望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妇,在他们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的那一刻起,给予一段时间的冷静思考,以便在这段时间内,任何一方都可以选择撤销离婚申请,从而终止登记离婚的程序。
具体来说,登记离婚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夫妻双方需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以及结婚证书等相关资料,共同签署《离婚协议》,然后在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办公地点,亲自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其次,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将对这些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如果他们认为申请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将会向申请人发放《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接下来,便是离婚冷静期的设立。
自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第30天开始,无论男女双方中的哪一方,只要他或她不同意离婚,就有权随时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在冷静期结束后的第30天之内,双方必须再次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相关的证件以申请颁发离婚证书。
如果在这个期限内,任何一方未能提出申请,那么就会被视为已经撤销了离婚登记申请。
而当婚姻登记机关完成所有必要的审查之后,如果确认申请符合条件,婚姻登记员便会按照规定的工作规程,为申请人颁发《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