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
土地使用权纠纷时,各方
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个人间以及个人与
法人机构之间的争议应由所在地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及以上的人民政府负责裁决和调解。
对于上述相关人民政府所作出的
处理决定,当事人如有异议,有权在收到该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