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非法吸收公众人存款的案件中,关于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是否必须全数退还给其中的受害者,这一问题存在一定争议。
然而,可以明确的是,如果犯罪分子的全部违法所得均已依法追回,那么其中受害人的合法财产部分应得到及时、全面的返还。
然而,对于那些属于违禁物品以及为实施犯罪行为所使用的个人财物,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没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