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特别赦免之后再次
触犯法律的情况未必会被认定为
累犯。
根据
刑法规定,所谓累犯,是指被判定为
有期徒刑以上
处罚的罪犯在其前罪的刑期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次
犯罪,且又被判处了
徒刑以上的严厉惩罚。
然而,如果这些特别赦免的罪犯在被赦免之前所犯下的罪行并非属于有期徒刑以上的严重程度,那么即便他们在五年内再次犯罪,也无法被认定为累犯。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经过特别赦免之后再次犯罪的情况并不一定构成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