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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贷立案需符合哪三个条件

林** 贵州-毕节 刑事立案咨询 2026.01.20 11:57:39 463人阅读

骗贷立案需符合哪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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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骗贷罪也就是贷款诈骗罪,其立案有严格条件。主观上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像获取贷款后随意挥霍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体现不想归还贷款的意图。
(2)客观方面要实施法定诈骗行为,例如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
(3)数额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达五万元以上,才会予以立案追诉。满足上述条件,公安机关会依法开展立案侦查工作。

提醒:
贷款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如实提供信息。若涉及贷款纠纷,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0 15:1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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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金融机构怀疑存在骗贷行为,应及时收集证据。比如收集贷款人贷款前后的资金流向,以判断是否存在肆意挥霍贷款的情况;核实经济合同、证明文件等的真实性。
(二)对于贷款人的资金用途进行持续跟踪。若发现其将贷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要及时留存相关证据。
(三)当初步判断骗贷数额可能达到五万元以上时,金融机构可准备好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026-01-20 14:32: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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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骗贷罪也就是贷款诈骗罪,立案有条件。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像拿到贷款后随意挥霍、用于违法活动,就是不想还钱。
2.实施法定诈骗行为,如编造引进资金等虚假理由、用假经济合同和证明文件、用假产权证明担保或超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3.诈骗数额达立案标准,非法占有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五万以上,就会立案追诉。满足条件,公安会依法侦查。

2026-01-20 13:43: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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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贷款诈骗罪立案需满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法定诈骗行为、诈骗数额达五万元以上这三个条件,满足后公安机关会依法立案侦查。
法律解析: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主观上,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像获取贷款后肆意挥霍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就体现了这种主观故意。客观方面,要实施法定的诈骗行为,如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经济合同或证明文件等。而且诈骗数额要达到立案标准,即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公安机关才会进行立案侦查。贷款诈骗不仅损害金融机构的利益,也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如果对贷款诈骗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20 13:30: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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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立案需满足主观、行为和数额三方面条件。主观上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像获取贷款后肆意挥霍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就体现了不打算归还贷款的意图。行为上要实施法定诈骗行为,例如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经济合同、证明文件,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数额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就达到立案标准。

为避免贷款诈骗,金融机构应加强贷前审查,对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进行严格核实。同时,公众要增强法律意识,不参与骗贷行为。一旦发现骗贷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金融秩序。

2026-01-20 12:54:07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1、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犯罪分子被羁押或者归案后,不仅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犯罪,而且还主动地揭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这种揭发必须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如果经过查证,发现其揭发的情况不是事实,或者无法证实,或者不属于犯罪行为,则这种的揭发不是立功。2、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侦查机关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应是指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重要犯罪线索,即能够证明犯罪的重要事实、犯罪人或者有关证人等。提供的重要线索必须是实事求是的,司法机关能够据此查明犯罪,侦破案件。如果经过侦查,发现提供的线索不实,或者无法证明发生过犯罪,或者不属于犯罪行为的,就不应当认为是立功。刑法中规定的立功是什么意思1、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刑法第68条之所以使用“犯罪分子”而不使用“犯罪嫌疑人”一词,意味着立法者认为尽管犯罪嫌疑人在判决生效前还不能被称为犯罪分子,但立功作为一种对应予定罪量刑的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罚的制度,其适用对象最终仍是犯罪分子,故干脆以犯罪分子称之。这样称呼也有利于排除最终被宣告无罪的犯罪嫌疑人成立立功的可能。这表明,如果一般公民有“立功”表现,值得表彰,但不属于量刑意义上的立功;如果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宣告无罪,与一般公民无异,其“立功”表现也不属量刑意义上立功。2、立功发生的时间是犯罪分子到案以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因为本文讨论的是狭义的立功,这种立功作为一种对犯罪分子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只能发生于判决生效之前,判决生效之后的立功不发生从宽量刑的问题,应属广义的立功;而之所以将立功的时间限定于“到案后”,是因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立功的时间是“到案后”,故本文不采纳那些认为立功发生于“刑事诉讼中。包括判决生效后、包括服刑期间。甚至认为“立功的时间始于犯罪预备终于刑罚执行完毕、不论司法机关是否对其立案侦查、也不论其是否处于诉讼阶段,均可成立立功行为等的意见。3、立功不仅是犯罪分子单方的行为,一般还需要司法机关予以配合。因为犯罪分子对他人犯罪事实的检举揭发、所提供的重要线索,需要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需要司法机关去将其他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如果司法机关不去查证、不去抓捕,则犯罪分子的立功情节就无法确认。故“立”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的检举揭发、提供重要线索或协助抓捕等行为,“功”则指犯罪分子所检举揭发、提供线索、交待其他犯罪嫌疑人藏匿地点等内容得到了检验证实并客观上有益于国家和社会、对国家和社会有功。4、立功的内容具有法定性。并非犯罪分子实施的任何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都是立功,只有实施刑法及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几种行为才可能构成立功。其中,作为立功表现之一的“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者”所强调的是“突出”,如果只是一般的表现,则不足以构成立功,只有表现突出者,才能构成立功。5、立功是一种的刑罚裁量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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