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收货合同的纷争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寻求解决之道。
然而,为了使此类案件得以在法院立案并进行审理,需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原告须为与此案具有直接利益关联的自然人、企业或其它社会团体;
其次,被告须明确无误;
再者,原告的诉讼请求必须有着具体且深入的原因以及充分的事实依据;
最后,所涉争议应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权范畴,并且该法院对该案拥有管辖权。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