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予以撤销之后,若该企业未能成功完成清偿债务或进行破产重组等法定程序,则应当由该公司的控股股东、发起人以及各出资方作为相关的诉讼当事人参与到法律纠纷中来;
而如果该公司已经依法完成了清偿债务或破产重组的法定程序,那么可将其视为公司债务问题已经得到妥善解决。
然而,如果仍存在尚未了结的债务,则应当以那些从公司清算资产中获得利益的股东作为诉讼的主要当事人。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