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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行政诉讼时效规定

1、行政诉讼时效乃系当事人得以向人民法院就特定之行政行为启动司法程序的有效时限,若超过此期限,则当事人将失去胜诉之权利。
关于一般诉讼时效与法定诉讼时效之规定,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欲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自得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据此可知,行诉法所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个月。
而法定诉讼时效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诉讼期限,须依其规定执行。
我国行政法律对于行政起诉期限设有五日、十日、十五日、三十日等不同期限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效力即是指诉讼时效届满所引发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新修订: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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