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商标驳回复审之中,所提交的各种证据必须依据商标被驳回的实际原因做针对性地选择和确定。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申请方常需着手筹备两类不同性质的证据资料,以支持其商标申请复审的主张。
这两类证据分别为:
一,反映申请商标创意来源的详细资料;
二,以及可以印证商标实际使用状况的相关证据。
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这些证据进行精心挑选、整理及运用。
鉴于商标驳回复审涉及到诸多专业知识与技能,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领域内的专业人士的协助与咨询,以便更好地制定出精准有效的应对策略。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