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实施执行裁定失职罪行者,其相应刑期通常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冰重且导致当事人或他人的利益遭到特别重大损害时,则将面临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惩处。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意指在执行审判和裁决的过程中,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根据法律规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亦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从而使当事人或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