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薪酬、奖金及
劳动报酬;
其次是源于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再次是
知识产权带来的经济利益;
此外还有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特别指明的除外);
还包括其中一方以其
私人财产进行投资并由此赢得的收益;
而对于男女双方在实际中或者理应能够获取到的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最后则是男女双方实际或应该得到的基本
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用。
另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其
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除了
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