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维护拆迁权益的实施方法如下:
首先,若被拆迁人对于地方政府所实施的拆迁行为持有异议,即认为该项行政措施不合理,此时他有权向上级地方政府进行行政复议申请。
其次,若当前收到的裁决结果不符合自身利益,则可自收到决定书起的60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此外,如果仅是对执行机关或拆迁办公室所做出的决策有异议,那么申请人便可以直接向政府法制机构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