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月的增值税缴纳事宜,我们需要进行三个步骤的财务操作:
首先,在上月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记录会计凭证:
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科目;
其次,当月末时,需将原本构成“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科目的金额降至“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项目中,具体操作可通过以下方式完成:
首先,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然后再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科目中扣除相应的进项税额,并将其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以及“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最后,在本月实际缴纳增值税后,我们需要进行以下的会计操作:
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