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定义为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方在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的情况下,对其他合法经营主体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同时也扰乱了整个社会经济体系的稳定运行。
这种行为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方;
其次,这些行为都是违反法律法规的非法行为;
最后,它们所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其他合法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