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搬迁资产补偿,这主要涵盖了那些无法移动或者由于搬迁而导致价值受损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价值,同时也包括确实因为搬迁过程中出现的机器设备损失的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这是指在搬迁期间由于生产暂停而产生的实际经营损失,以及预期可能带来的经营亏损。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停工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对机器设备进行调试和修复所需的成本,以及拆除、包装、运输各类物资所需的费用,还包括解除
雇佣关系时对员工的补偿费用等。
3.
搬迁补偿费用,这部分主要涉及到搬迁过程中所需要支付的各种费用,如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物资拆卸包装运输费用、以及解聘员工的补偿费用等。
4.搬迁政策奖励,这部分主要包括为了鼓励企业尽快完成搬迁而提供的速迁费,以及针对搬迁工作表现出色的企业所给予的搬迁奖励费等。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