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建造房屋时,若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即属违法行为。
这种未经批准擅自修建的建筑物,并不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要求,对于此类违章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发布命令,要求其立即停止建设或在指定期限内予以拆除。
若违建当事人未能遵照执行,仍继续进行建设或者逾期未予拆除,那么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便有权力责成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必要措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