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十年及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其追诉期限长达十五年之久;
当法定最高刑被定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时,追诉期则延长至二十年。
然而,若在二十年后,司法机关仍坚持认为有必要对相关罪犯进行追诉,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并经过核准确认后,方可实施追诉行为。
所谓追诉时效,即是指由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于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