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男方有意躲避,女方有权通过采取诉讼途径寻求离婚解决方案。
众所周知,诉讼离婚,在此指的是因夫妇双方在关于是否应终止婚姻关系,以及财产如何分配、债务如何承担、子女抚养权归属等关键议题上未能达成共识,从而选择向相关民事法庭提起诉讼,通过在法庭调解或判决的过程中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