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所谓“非刑事惩罚措施”,它的具体作法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案例的具体情况,对罪犯施加的直接或间接的处分之举,这些处分之举既不属于刑法范畴,也不会导致剥夺自由等严厉的刑事制裁,包括责令当事人宣誓决心改正错误、公开道歉、进行教育训诫、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建议。
简而言之,“非刑事惩罚措施”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处理各类案件时,针对犯罪分子所采取的,除刑罚之外的其他各种处理方式的总和。
《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