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承担
信用卡诈欺罪行责任的案例中,针对尚处在哺乳期的母亲而言,其生育状况并不会对
量刑产生过大的影响,然而,它确实有可能成为法院在斟酌裁决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元素。
毕竟,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将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等相关法律条款,对各个案例进行详细的分析与裁决。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当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时,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如果他们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
其次,如果他们可能会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
再次,如果他们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
最后,如果
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解决,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因此,在哺乳期内,如果正处于哺乳期的妇女能够证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那么她们就有资格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