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复投金额是否算损失要分情况,前期收回本金后复投,复投金额通常不算直接损失;前期未收回本金用收益复投,复投金额算损失,司法认定以实际未归还金额为准,计算时扣除已获合法本息收益。
法律解析: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里,对于复投金额的损失认定有其法律逻辑。当投资人前期已收回本金,之后的复投是基于新的投入意愿,这部分复投金额一般不视为直接损失。而若前期本金未收回,用应得收益进行复投,本质上是未收回本金的继续投入,复投金额应算损失。司法实践遵循以实际未归还金额认定损失的原则,若复投后整体存在未收回资金,会纳入损失计算,但已获得的合法本息收益会从损失中扣除。如果您遇到类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法律问题,想进一步了解损失认定等相关法律事宜,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复投金额是否算损失要依具体情况判断。前期已收回本金,再次投入的复投金额通常不算直接损失,因其是基于新的投入意愿;前期未收回本金,用应得收益复投,复投金额算损失,这是未收回本金的延续投入。
2.司法实践以实际未归还金额认定损失。复投后整体未收回的资金应纳入损失计算,但会扣除投资人已获的合法本息收益。
3.建议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详细审查投资人的资金投入和收回情况,准确界定复投性质,确保损失计算的准确性。投资人自身也应增强风险意识,谨慎对待投资和复投行为。
法律分析:
(1)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里,复投金额损失的认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当投资人把前期本金及收益再次投入,前期本金已收回的,复投金额一般不算直接损失,这是因为前期本金已回笼,复投属于新的投入意愿体现。
(2)若前期本金未收回,只是将应得收益复投,此时复投金额算损失,毕竟这本质上是未收回本金的继续投入。
(3)司法实践中,损失认定以实际未归还金额为准。复投后整体未收回的资金会纳入损失计算。同时,若投资人已获得部分回报,计算损失时会扣除已获得的合法本息收益。
提醒: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对应损失认定不同,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明确复投情况:仔细分辨投资人前期是否收回本金,若已收回本金,复投金额通常不算直接损失;若未收回本金,将应得收益复投,复投金额算损失。
(二)依据实际未归还金额:司法实践以实际未归还金额认定损失,复投后整体未收回的资金应纳入损失计算。
(三)扣除合法本息收益:计算损失时,若投资人已获部分回报,需扣除已获合法本息收益。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损失计算时应将集资参与人实际未收回的本金数额认定为损失数额,对于集资参与人获得的回报中超过正常利息的部分,应依法追缴,已获得的合法本息收益可在计算损失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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